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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持港澳机构在广州绿色金融试验区内开展QFLP业务(4)

2017-06-26 16:15:31    央行网站  参与评论()人

(六)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污染排放信息、环境违法违规记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平台,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实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广州企业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打造“绿色支付工程”。以绿色金融为引导,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绿色股票指数与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等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强化多边开发融资体系。加强与港澳地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拓展绿色融资渠道。支持在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从境外融入资金,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支持试验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八)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矿山、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为入库项目和企业提供绿色项目债发行、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投资、上市融资等服务。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模式,重点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企业开发新产品,降低单位能耗;支持新材料、装备制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支持航运航空、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等,全面推动试验区战略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定期披露绿色金融项目环境和效益信息。探索开展绿色企业、项目采购第三方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建立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