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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5.5亿欣泰赔付基金到账:怎么赔、赔给谁、赔多少?(4)

2017-06-12 08:51:43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兴业证券基于民事和解属性,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设置保底的做法,客观上扩大了对适格投资者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有利于保障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虚假陈述揭露日”

人民法院一般把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为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时间节点。不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并不存在虚假陈述揭露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岱松认为,根据《若干规定》及司法实务经验,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关键,在于是否对虚假陈述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揭示,从而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

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2015年7月15日),该公告仅披露欣泰电气被立案调查,并没有披露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任何一项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虚假陈述“揭露”之客观要求。此外,在被立案调查公告后一段时间内,欣泰电气的股价也较为稳定,市场对立案调查公告尚未作出明显反应,未达到向投资者揭露虚假陈述之效果。

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之前(2016年6月2日),欣泰电气已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已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有关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且该等违法事实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之前进行了充分更正。换而言之,欣泰电气通过发布前述公告已对虚假陈述内容充分披露及更正,已无虚假陈述的内容,因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也并未起到虚假陈述“揭露”之作用。

可见,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均不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规定。

赔付方案已征求律师和专家意见

2016年7月7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9日,兴业证券公告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据兴业证券刘志辉总裁介绍,兴业证券在这期间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缜密研究相关法律和案例,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征询会和投资者征求意见会,接待相关机构投资者的来访,收集和采纳专家、律师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论证、研讨及反复修改和完善方案,才正式推出先行赔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