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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5.5亿欣泰赔付基金到账:怎么赔、赔给谁、赔多少?(2)

2017-06-12 08:51:43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节点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通俗地讲,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更正日后买入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赔付多少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和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的介绍,一级市场新股投资者的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数量。

如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其损失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乘以投资者持有的新股数量,根据合同法规则,该部分新股投资者获得先行赔付后,应将相对应的新股过户给兴业证券。本次赔付尊重该部分投资者的选择权利,投资者在退市后可以选择是否保留新股:如投资者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与退市价格之差赔付,如投资者不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赔付,新股由兴业证券受让。

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本次赔付未设置基准日,按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凡符合专项基金确定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计算。根据《若干规定》,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而本次赔付自愿不设置基准日,整体上会增加对投资者的赔付金额。

根据《若干规定》,这个差额与投资者拿到手的赔付有所区别,还需要对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依法扣减。因为,本次二级市场赔付区间经历了2015、2016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该等异常波动情况是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依法可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