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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成证券欺诈高发地 完善立法呼声强烈(2)

2017-05-02 21:00:5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此外,已公布案例中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债券和公司债券。但目前也出现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被操纵的行政处罚案例,以及在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操纵案例。

然而,与来势汹汹的违法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空白。相关规定仅列举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但并未对构成要件做准确说明。

汤欣介绍,《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此前曾提及“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程序。

“但这个概念里,针对‘操纵市场’、‘影响价格’、‘制造假象’等在内的很多关键名词,其内含是不明确的。此后2015年《证券法》修订和2016年《刑法》修订时,操纵市场行为的表述方式都有一些技术性的修改。但截至目前,所有法规行文高度简练,列举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没有对操纵行为准确内含予以揭示。”汤欣强调,现行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落后于市场实践。

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郑鈜看来,操纵市场是证券欺诈行为中非常重要的领域;《证券法》设置还有兜底规定,即“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从当前对列举的违法行为来看,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现实。

郑鈜就举例称,雄安新区的概念炒作中,部分资金利用证券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短期内获巨大收益,但相关行为目前还没有进入证券监管和司法审判的视野之中。此外,很多股票论坛里也投射出的操纵行为,但并未见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很多不公平被放行,这样的市场很危险。”

郑鈜强调,针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必须要严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非常必要。同时,行政处罚机关也要及时跟进,明确证券市场存在的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立法的完善已有提速之势。汤欣称,从正在进行中的《证券法》修订进度来看,一读草案已将虚假申报、抢帽子以及还没有真正处罚过的蛊惑交易,都明确列举为禁止操纵市场的行为,“这是具有前瞻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