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操纵市场成证券欺诈高发地 完善立法呼声强烈(3)

2017-05-02 21:00:5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强化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

在各方呼吁和推进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处罚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仍需要面临诸多的挑战。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对接问题。

“从去年开始,证券监管空前收紧。政策的变化背后,是监管价值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司法审判是不是也要随之变化。”某地方高院法庭庭长就指出,针对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问题,司法审判需要思考是否要与证券监管保持一致。

在其看来,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就包括,司法审判要不要跟风行政监管趋势。此外,金融市场中很多领域缺乏上位法的规定,甚至于监管制度也是空白;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能否创制这类交易行为规则也值得探讨。“某些时候,法院愿意担当这种职责,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

而作为近几年被法律界和金融界热议的话题,是否有必要取消证券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也再次成为本次年会的讨论焦点。

对于证券欺诈行为的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诉讼。此前,法院在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案件时,违法行为需经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前提。在当前实践中,相关维权和诉讼也均在行政处罚书公布后发起和推进。但从周期来看,从立案调查到公布处罚告知书,一般多长达数月。

“之前司法审判一直强调行政程序的前置前提,目前有观点认为未来大概率是彻底取消。但这将带来新的问题。”上述庭长指出,不再以行政处罚作为前提后,司法审判与证券监管在某一个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必然会出现。如,案件在法院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或操纵市场,但行政监管却并未处罚等。伴随跨市场等更复杂的操纵模式出现,法官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专业性也迎来考验。若行政程序取消,法院和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必须要有适当、有效的协调机制。

但另有地方法院人士则对此直言,行政前置条件不宜彻底取消;主要原因是没有行政处罚结果作为前提,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角色不容易分配和落实。此外,滥用诉讼权、恶意诉讼等行为也得不到遏制,司法效率将可能因此而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