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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手法揭秘:“转贷”依然是常用手段(4)

2017-04-26 23:01:1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冬表示,一些企业打“高利转贷”的擦边球,案件真正到法院获判的很少。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如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吴冬称,如果个人贷款出来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投资回报当初双方约定稳赚不赔,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没有风险的“投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