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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出手控风险 公司债质押回购“提门槛”(3)

2017-04-07 19:20:5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门槛提高体现在两个方面。增量方面,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增量信用债券(4月7日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回购准入标准提高至债项评级AAA级、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存量信用债(4月7日前已上市或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维持原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的回购准入标准。

存量方面,进一步完善质押券风险主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新增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针对被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被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风险事件被停牌或停牌时间过长的发行人相关质押券,规定中国结算有权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缓慢改变市场结构

根据“新老划断”原则,原本不符合入库标准的存量债券评级调升后,如符合存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的,可提交入库开展回购;原本符合入库标准的存量债券评级调降后,如不再符合存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的,将取消回购资格。

例如,某只2017年3月30日公布募集说明书、4月11日上市公司债券,属于存量债券,初始主体与债项评级均为AA级,主体评级展望正面,上市以后可入库开展回购。如果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不变,但主体评级展望被调整为负面,将被取消回购资格,不得再用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