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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18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2018-06-29 16:07:47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所有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作为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各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要求,以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纠正违规不合理收支行为为抓手,确保2018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取得实效。

(一)突出重点。各地区要以利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为5A级,且现行价格水平较高的国有景区为重点,科学制定方案,切实降低偏高门票价格,并积极推动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降价。对社会反映集中、“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突出的景区,要进一步加大降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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