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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18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2018-06-29 16:07:47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旅游为民、旅游惠民理念,以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民共享、景区服务费用游客合理分担为门票价格改革取向,将游客付费范围限定在所享受的景区服务,充分体现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公益属性,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科学定价。加强国有景区门票定价制度建设,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坚持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加快清理门票价格中的不合理负担,逐步创造条件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坚持公开透明。推行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及景区收支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

2018年,在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以景区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健全,对促进景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三、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改革方向,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收支监管,提高定价科学性、监管有效性。

(一)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1)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2)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3)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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