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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18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2018-06-29 16:07:47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区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以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门票价格制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加强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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