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误买“凶宅”如何维权?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

2018-05-09 09:13:4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李显冬还表示,尽管“凶宅”不影响使用,但由于“凶宅”的特殊性质,在正常交易情形下购房者通常不愿购买,若是一时不察购入“凶宅”,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继续居住,继而容易与原房主或房屋中介机构产生纠纷。

如果购房者、租房者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或是承租了“凶宅”,该怎么办呢?记者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具体情况,受损害方在要求退房退款之外,还可以申请退房之后重新找房等情况面临的损失、差价、原房款利息等赔偿。”张力认为。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是‘凶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这一权利将会丧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补充道,“若权利人选择继续居住,也可以重新协商,要求对方适当地降价,或予以部分赔偿。”董娟说。

若因租客非正常死亡导致房屋交易困难或贬值,房主是否有权索赔?“若是独居租客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杀、自焚、触电等,由于其他未共同居住的家属对此不存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所以出租者无法向其家属索赔。”董娟表示,在租客与家属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有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他人发生了非正常死亡的意外事件,如在床上吸烟、使用燃气灶等造成了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租者有权要求租户对房产价值的贬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李显冬还认为,房主可以根据具体的租赁关系,向相关当事方提出民事损害赔偿。

2010年,程某将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租赁期间,该公司员工在房屋内自杀身亡,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程某认为此事使房屋成为“凶宅”,导致房屋无法出租,也难以转让,便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房屋的市场价格往往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而“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而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出租、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故认定房屋价值因此受到损害。而由于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受损的数额,故法院综合判定该公司赔偿程某损失3万元。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