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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明确销售方式等

2017-09-22 18:20:57    中国广播网  参与评论()人

据国家粮食局网站消息,根据发改委、粮食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2017年将在黑龙江、安徽、江苏、江西4省进行大米加工销售试点。该通知就竞价销售大米的销售方式、购买资质、保证金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通知在总体要求部分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主产区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加工销售,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前公布委托加工标的清单,一标的一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招标确定委托加工企业;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委托中标企业将稻谷按要求代加工成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大米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所取得相关收入(含大米竞价销售收入及中标加工企业交纳的“可上交收入”等)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弥补稻谷库存成本,收支相抵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加工环节产生的中储粮总公司应纳印花税、可上交收入增值税额统算一并列入亏损挂账。如在一定时间内拍卖大米未成交,由中标企业按大米销售底价统购包销。

关于竞价销售大米,在销售方式方面,通知要求对中标加工企业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竞价销售;在购买资质上,需具备粮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者)和大米消费者;在保证金管理方面,要求大米购买方参加竞买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关于签订合同,通知提及,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出卖方代表与购买方签订大米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中标加工企业受托加工的大米应符合委托加工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送中储粮直属库及实际存储库点,同时电子上传至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中标加工企业(交货仓库)作为中储粮直属库实际大米储粮点,具体配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大米保管、出库和验收确认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交割期限,通知明确,买方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大米出库期暂定30天,履约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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