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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上海高通诉求被驳回(4)

2017-08-30 09:13:2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焦点缕析

在经过前后四次的公开庭审后,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从汉卡与手机芯片各自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的事实可见,两者有明显不同。且汉卡退市已久,作为早期计算机外围设备的汉卡现已少有人知,相关公众不会认为用于无线通讯设备的手机芯片与汉卡存在特定联系,以致造成混淆。因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

对于手机芯片与通讯服务缺乏直接关联关系,法院认为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以致造成混淆。

此外,法院还认为,上海高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商标,总体上属于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手机芯片则用于手机通讯产品的制造,二者在各自的功能以及服务或消费的提供者、提供渠道、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同时,美国高通的“参考设计”服务应当视为其销售自身产品所附带的服务,不属于上海高通诉称的与其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焦点,法院认为,上海高通在成立之初是一家以计算机外围设备“汉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美国高通则系一家以通信技术为主的美国企业,其北京代表处为美国高通从事有关通信设备、产品及技术的咨询联络工作,二者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经营业务方面并无交集。

此外,上海高通经上海市普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美国高通北京代表处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二者主要经营地域分处异地,双方对“高通”字号的使用应属巧合,美国高通北京代表处属于善意使用“高通”字号,上海高通关于三被告具有“恶意”的指控并无事实依据。

另外,从案件事实情况来看,上海高通虽登记“高通”字号在先,但距美国高通申请设立北京代表处之时不超过一年半,上海高通及其使用高通字号的产品在较短期间虽获得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程度并不足以使属于不同行业领域的高通国际公司有义务避让对相同字号“高通”的注册与使用。

综上,上海市高院于今天作出上述判决。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