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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上海高通诉求被驳回

2017-08-30 09:13:2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原标题: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据悉,该案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高通”之争

根据上海高通材料看,它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民营企业。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

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证机构分别申请网络证据公证,公证美国高通在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博客宣传、介绍卡尔康公司产品及服务时,使用了“高通处理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参考设计”等表述,并以“美国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等表述指代卡尔康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