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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上海高通诉求被驳回(3)

2017-08-30 09:13:2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各执一词

2014年,案件诉至上海市高院,可谓一波三折。

2014年4月28日上海市高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高通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经上海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定驳回。接着,原告上海高通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高通中国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此后,美国高通中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又提出异议,后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在经历了这些波折后,2016年5月17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上海高通坚持认为,其使用、注册“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远早于三名被告,美国高通、高通中国公司及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和注册包含“高通”字号的企业名称,致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不能辨别“美国高通”还是“中国高通”。且美国高通曾一度试图收购原告,故其用“高通”作为其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重合或近似,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被告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中文企业名称,不可避免地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名被告则共同辩称,第一,美国高通并未侵犯上海高通于“汉卡”上注册的第662482号商标,该商标由于原告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且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仅限于汉卡,汉卡与被诉侵权产品“手机芯片”不构成类似商品,美国高通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获准注册“高通骁龙”商标,该商标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高通骁龙”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上海高通的商标混淆。第二,上海高通注册的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商标也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其权利基础不复存在,美国高通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第三,上海高通的第4305050号商标目前尚在撤销审理中,权利基础不稳定,且美国高通的“参考设计”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不可能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至于美国高通关于“高通参考设计”的表述,其中的“高通”是对企业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第四,美国高通善意注册并使用“高通”字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美国高通与上海高通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美国高通使用“高通”字号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工种的混淆误认。第五,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高达1亿元的依据为2014年4月21日至24日4天期间三名被告的获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