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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上海高通诉求被驳回(2)

2017-08-30 09:13:2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此案一出,各界高度关注,美国高通对此案的态度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1993年12月,美国高通为推广和联系其国际经营活动,在美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国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了“关于设立高通国际实业公司代表处申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4年6月批准该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8月核准“美国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开业登记,2004年7月该代表处经核准注销。

2001年7月,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美国高通(即卡尔康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10月14日,高通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

记者另悉,2010年,美国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中,关于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作出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上海高通接着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另外两个第662482号商标、第4305050号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驳回撤销申请。美国高通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对第662482号予以撤销,对第4305050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室内装潢设计两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海高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5月,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定上海高通第662482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对于第4305050号商标,北京知产法院于今年8月一审认为美国高通的部分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商评委撤销相关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