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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之争多源自巨大利益 慎选视频、打印、口头遗嘱(4)

2017-08-21 09:09:4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李岳鹏提醒。

建议立法创新订立遗嘱方式

今年4月初,全国首个公证遗嘱中心落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遗嘱中心的全部程序均经过精心设计,从认定行为能力、资料提供、笔录和告知的制作,到遗嘱的起草,均由专业公证员针对不同情形设计预案,确保老人拿到一份体现自己真实意思的有效遗嘱。

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中华遗嘱库,作为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自成立之初便广受关注。目前,其在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多地都设有分库,专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成为老人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的方式之一。

但是,记者了解到,这两项对遗嘱效力而言更有保障的方式,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难题。公证遗嘱,一直以来对证据材料的要求非常高,由于历史原因,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去世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很难取得,曾使得遗嘱公证一度无法进行。而在公证机构不断出台预约、免费等便民措施的同时,长时间的排队等待又随之而来。对于中华遗嘱库来说,近年来预约登记的老人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长时间排队几乎不能避免。

对此,西城法院建议,为了避免自书、代书等类型的遗嘱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的风险,除了做公证之外,还应该开辟新的形式,例如让公益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具有法律常识、权威性较高的机构和人群积极加入,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仅可以为订立遗嘱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费用也能较公证机构低。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现行继承法被普遍认为在遗产继承等方面的保护上显得滞后,例如中华遗嘱库创新的遗嘱登记、遗嘱保管的做法,现行继承法里就没有规定,而新型遗嘱也经常被排斥在合法有效的范围之外。对此,学者建议,继承法应新收更多的创新点,在与时俱进方面加强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目前,仍需不断提升全社会依法订立遗嘱的法治意识,共同构筑和谐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实习生 涂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