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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之争多源自巨大利益 慎选视频、打印、口头遗嘱(2)

2017-08-21 09:09:4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吴老伯这有点“模棱两可”的遗嘱表述,法院认为,虽然吴老伯的遗嘱中对财产处分的表述不符合法定用语,但考虑到老人年纪较大,又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应该通过对遗嘱用语的合理解释去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通过解释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就是要将生前居住的三居室留给小儿子,而另外两套房屋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法院最终也据此作出裁判。

据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涉案财产状况复杂又多元,实践中,很多纠纷的根源就在于这些财产带来的巨大利益。

李岳鹏说:“通常,遗嘱继承涉案财产价值大,遗嘱继承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较大,都容易引发遗嘱继承纠纷。而且,订立遗嘱人一般为老人,受教育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运用方面的限制,在订立遗嘱时很容易出现因表述不清晰引起歧义、形式要件缺乏等情形,这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两成自书遗嘱效力无法认定

记者了解到,在选择订立遗嘱的类型时,更多的老人仍像吴老伯一样“青睐”自书遗嘱,由自己亲笔书写后签字按手印。这种遗嘱形式的优势在于简便、成本低,但同时存在的风险隐患也更多。据西城法院通报,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60%,而其中更是约有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据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介绍,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不规范性。“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

与此同时,当自书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时,笔迹鉴定是其效力认定的又一瓶颈。

当事人王女士与订立遗嘱人刘先生是半路夫妻。刘先生去世后,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可王女士却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遗嘱,刘小姐拿出的遗嘱是伪造的。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决定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为鉴定对象缺乏相应的对比检验材料,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最终只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王女士否定遗嘱真实性却无法提交任何反证,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