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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告ofo小黄车侵权 并要求其赔偿305.5万元(2)

2017-08-01 13:42:15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二、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答应,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运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邻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被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首要,被告将“ofo小黄车”在App称谓、App概略介绍、App发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效力主界面、运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效力协议、App版别记载、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继续地、屡次地运用在明显方位,归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其次,被告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央求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称谓从“ofo同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归于片面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差异其商品/效力来历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对“ofo小黄车”的运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

(二)被告运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效力的首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首要组成部分。被告所运用商标的首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意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及意义类似,两商标应构成近似商标。

(三)被告运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效力品种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效力品种构成相同。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其间包括090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App概略介绍、用户登录界面、App发动界面、App效力主界面、运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效力协议、App版别记载、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归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运用“ofo小黄车”商标的做法,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小黄车”商标品种归于相同品种。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间包括3802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佐信息和图像传送。被告将“ofo小黄车”商标用于手机通知基地闪现的推送内容,登录App后主动闪现促销活动及宣传广告,官方网站广告宣传以及活动宣传,微信订阅号、官方微博、支付宝运用的推送内容中,归于信息传送、计算机辅佐信息和图像传送做法,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小黄车”商标品种归于相同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