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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告ofo小黄车侵权 并要求其赔偿305.5万元

2017-08-01 13:42:15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7月31日下午,海淀法院官网发布了一则案件快报。

陈述称,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只央求被告ofo小黄车间断“小黄车”商标的运用,还央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用等算计305.5万元。

如今,海淀法院现已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此前ofo的品牌名一贯为“ofo同享单车”,本年5月17日才正式更名为“ofo小黄车”。

至于改名的要素,ofo的联合创始人张巳丁是这么说明的:“2015年以来,ofo的忠实用户已习气将ofo冠以‘小黄车’昵称,这次在‘ofo’元素基础上添加‘小黄车’三字,恰是体现了ofo尊重用户、融入用户的品牌寻求。”而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的科技公司,根据界面创业在企查查上获悉的资料,该公司主营软件开发、 软件制作、运用效力、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业务,小黄车这一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央求的,但从企查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如今4个商标都还没有处于商标注册央求结束的状况,当然,具体情况仍是以法院发布信息为准。

以下为海淀法院案情快报全文:

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通知称,原告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享有的“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就“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进步行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原告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用期内。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赞同,原告公司称谓从“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答应,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运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邻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被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首要,被告将“ofo小黄车”在App称谓、App概略介绍、App发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效力主界面、运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效力协议、App版别记载、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继续地、屡次地运用在明显方位,归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其次,被告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央求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称谓从“ofo同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归于片面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差异其商品/效力来历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对“ofo小黄车”的运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

(二)被告运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效力的首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首要组成部分。被告所运用商标的首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意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及意义类似,两商标应构成近似商标。

(三)被告运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效力品种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效力品种构成相同。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其间包括090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App概略介绍、用户登录界面、App发动界面、App效力主界面、运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效力协议、App版别记载、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归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运用“ofo小黄车”商标的做法,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小黄车”商标品种归于相同品种。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间包括3802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佐信息和图像传送。被告将“ofo小黄车”商标用于手机通知基地闪现的推送内容,登录App后主动闪现促销活动及宣传广告,官方网站广告宣传以及活动宣传,微信订阅号、官方微博、支付宝运用的推送内容中,归于信息传送、计算机辅佐信息和图像传送做法,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小黄车”商标品种归于相同品种。

(四)被告运用“ofo小黄车”商标的做法简单致使稠浊。被告经过一系列的运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有关群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效力上运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有关群众发作对原告供应的商品与效力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格外的联络,或许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络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络,失掉“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底子的辨认功用。原告寄予“小黄车”商标寻求市场声誉,拓展公司发展空间,描写杰出公司品牌的价值将遭到克制,其利益遭到严峻的损害。此外,被告运用“ofo同享单车-超好骑的小黄车同享途径”作为其在苹果运用商店中的商品与效力称谓,在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称其商品与效力为“ofo小黄车App”,在微信订阅号、支付宝运用、微博官方账号中称其商品与效力为“ofo小黄车”,且被告在软件图标、软件效力界面、微信订阅号头像、微博界面、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很多运用黄色图标指代其商品与效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作为一家大型公司,被告有才干也有责任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执意在未经过原告答应的情况下,更名并且在软件和信息传送中多处运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致使有关群众对商品与效力的来历发作稠浊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七十六条、《说明》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的做法构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就其侵权做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本钱。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通知至法院,央求法院断定被告擅清闲相同的商品和效力上运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断定被告当即间断侵权做法,间断运用“小黄车”商标;断定被告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经原告事前审理),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的影响;央求法院断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算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开销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原告保留央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开销的合理费用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