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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告ofo小黄车侵权 并要求其赔偿305.5万元(3)

2017-08-01 13:42:15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四)被告运用“ofo小黄车”商标的做法简单致使稠浊。被告经过一系列的运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有关群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效力上运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有关群众发作对原告供应的商品与效力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格外的联络,或许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络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络,失掉“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底子的辨认功用。原告寄予“小黄车”商标寻求市场声誉,拓展公司发展空间,描写杰出公司品牌的价值将遭到克制,其利益遭到严峻的损害。此外,被告运用“ofo同享单车-超好骑的小黄车同享途径”作为其在苹果运用商店中的商品与效力称谓,在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称其商品与效力为“ofo小黄车App”,在微信订阅号、支付宝运用、微博官方账号中称其商品与效力为“ofo小黄车”,且被告在软件图标、软件效力界面、微信订阅号头像、微博界面、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很多运用黄色图标指代其商品与效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作为一家大型公司,被告有才干也有责任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执意在未经过原告答应的情况下,更名并且在软件和信息传送中多处运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致使有关群众对商品与效力的来历发作稠浊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七十六条、《说明》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的做法构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就其侵权做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本钱。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通知至法院,央求法院断定被告擅清闲相同的商品和效力上运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断定被告当即间断侵权做法,间断运用“小黄车”商标;断定被告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经原告事前审理),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的影响;央求法院断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算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开销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原告保留央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开销的合理费用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