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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共享汽车”管理细则:需配人脸识别和应急报警装置

2018-06-15 14:16:40      参与评论()人

分时租赁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查验并保证个人承租人或者单位承租人委托人员与实际驾驶人身份一致;

(三)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十条(承租人要求)

承租人租赁车辆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信息,个人承租人和单位承租人委托的实际驾驶人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保证为本人驾驶车辆。

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等设施设备。

承租人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将租赁车辆交由第三人驾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十一条(承租人身份查验)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设置身份查验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在租赁合同中记录承租人有关身份证件和驾驶证等信息。

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等材料;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

租赁车辆应当交付给通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向其提供分时租赁服务。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租赁车辆技术档案,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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