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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征求意见稿九大看点:谁能发行,怎么交易,如何监管

2018-05-05 10:33:5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看点五,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包括哪些?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的基础证券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

生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五)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点六,证券交易所需要做什么?

首先,在上市之前,交易所方面需要进行审核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规则。

而在存托凭证上市之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看点七,如何对投资者做出保护?

加强投资者保护是征求意见稿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投资者结构等与境外市场相比有一定差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具有必要性,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保护有强制性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几项特殊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就影响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召集存托凭证持有人会议,履行单独表决程序,而且经参与投票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存托凭证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行。

至于存托凭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表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其中特别提到的是,因基础证券转让受限等原因致使存托凭证无法依照前款规定卖出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承诺以合理价格回购存托凭证。

看点八,如何监管处罚?

征求意见稿首先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而且针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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