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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六十一条,涉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存托合托管等全部环节,此外,也对投资者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的九大看点。
看点一,存托凭证的发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指出,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五大条件。
一是,《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证券法》第十三条,一至三项所列举的条件分别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以及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是,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此前发布的《若干意见》,还是刚刚出炉的《管理办法》,都没有对企业的盈利指标作出任何具体要求。
《若干意见》为试点企业划出了规模门槛,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需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在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企业规模进行重复规定。
看点二,存托凭证发行的各个环节中,涉及哪些金融机构?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境外发行人想要发行存托凭证的,至少需要涉及三类机构,分别为保荐人、承销人和存托人。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角色,与目前公司进行IPO时选择券商进行保荐和承销是一致的。
此外,存托凭证还需要有存托人。存托人只能从三类机构中进行选择,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