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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征求意见稿九大看点:谁能发行,怎么交易,如何监管

2018-05-05 10:33:5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特别指出,存托人不得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其履行存托职责的存托凭证的保荐人。

看点三,存托凭证的交易与股票交易有何区别?

第十一条规定,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这是存托凭证交易与目前的A股股票交易之间截然不同的一点。因为目前的股票交易并不存在做市商交易制度,不过,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期权市场已经存在。

所谓做市商,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许交易者,可以不断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双向的报价,包括买入和卖出价,如果价格合适,可以以其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所充当的角色,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中间商,这样的交易方式,有别于目前A股撮合买卖双发找到交易对手再达成交易的模式,只要有做市商出面充当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有意见认为,这样的交易模式,有利于活跃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

此外,第十四条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看点四,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已上市公司有何异同?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总体上,这些公司与现有的A股上市公司信披要求保持一致。第十六条指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殊之处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由于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公司大多已经设立了VIE架构,其投票权的差异对于国内未来的投资者来说或许并不熟悉、难以理解。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适用特定发行条件、具有特定经营风险、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另一方面,由于来国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司原本是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自然会涉及到面对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这两类投资者的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同步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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