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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如何“三权分置”?确权是第一步,不能让违法者获益(4)

2018-02-02 09:45:47      参与评论()人

关于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结构中各权利名称和性质界定的好处在于,尽可能少地触及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既有概念,且能比较准确地负载改革意图。

“三权分置”须做好确权这项基础性工作

◆宅基地确权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避免引发无休止纷争,不能简单地推行“一刀切”的政策,不能让宅基地违法违规者通过“三权分置”获取超额利益。

◆宅基地收益权能彰显后,需要处理好违法违规宅基地占有者、合法宅基地权利人以及因各种客观原因没有取得宅基地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

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清晰。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必须建立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否则,随着“三权分置”后权利流转加速,既有问题将更加复杂,新的麻烦也会不断产生。

土地确权的实践表明,权属不清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为了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各地加快了土地确权进度,试点地方也坚持了确权之后再“分权”的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三权分置”意味着土地资产价值的释放,如果在确权时不能做到合法、公平,之后的流转必将使违法、不公的结果不断放大,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有序治理埋下隐患。这里之所以特别强调确权的合法、公平,原因有:

一方面,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繁多,一些权属不明和争议的解决又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在确权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一刀切”等简单做法。比如:宅基地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生变化,宅基地取得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严格面积控制、“一户一宅”及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等,基本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现实中城市居民拥有农房、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并非都属于违法。再比如,农村宅基地违法,既有农民“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超标建设”等原因,也有宅基地审批制度与农民住房合理需求不能及时匹配等原因。宅基地确权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一刀切”地简单推行“一户一宅”、超面积退出、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做法。如果确权方式简单且得不到利益主体一致认同,必然会引发无休止的纷争,进而影响“三权分置”的推行。

关键词: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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