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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如何“三权分置”?确权是第一步,不能让违法者获益(3)

2018-02-02 09:45:47      参与评论()人

由此可见,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要增强经营权或租赁使用权的稳定性、流通性,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而要达此目的,可行的办法就是创设物权性质的第三项权利,或者使第三项权利物权化。当然,基于农民长远利益和基本居住保障,以及农村稳定的考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农户不永久丧失对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可以说,“三权分置”就是一个兼顾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妥协、渐进改革方案。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定位是长久不变,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可行的方案就是在农户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基础上,设定期限短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另一种用益物权;在无限期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的基础上,产生有期限用益物权。

基于以上讨论,建议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第二项权利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一来“农户承包权”与“农户资格权”本质上都不是现实的权利,而是集体组织成员取得承包地或宅基地的期待权,属成员权的内容之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并列不妥。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已为大家所熟知、接受,且在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于在其上设定的另一物权的情况下,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因另一物权的产生而丧失,只是在后一物权存续期间被限制而已。至于基于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物权,为了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明确其使用用途起见,建议使用“耕作权”概念。

宅基地“三权分置”框架下的第二项权利,建议沿用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如前所述,“农户资格权”不宜与其他实在权利并列,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三权分置”既然要保障农户资格权,且使用权的放活也仅仅是“适度”。那么,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能是卖断式的彻底转让,只能是在无限期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设定一个有期限的物权性使用权。何况,如果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彻底转让,那么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不能在流转宅基地一定期限使用权之后只剩下“农户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与农民有天然的历史的联系,且已被惯用,没有改变的必要。至于在宅基地使用权之上新设的物权性权利,建议与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呼应(登记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概念(可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键词: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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