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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路径:农民结合土地城镇化来分享收益,这是大势所趋(3)

2018-01-17 09:15:3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但是,停留在农业社会的思维定式肯定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流民的出现源于农业社会就业的单一性,农业是就业和税收的主要来源。没有农业就业,农民就失去了生计,没有农业生产,政府就失去了税收,丧失了对社会的控制力。但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特别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业渠道已经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工业和服务业成为容纳就业的主体产业,我们还有必要为过去几千年的历史所担忧吗?

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会不会导致农村出现房地产热?其实允许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进入城镇开发的一级市场,只是解决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享城镇化的成果问题,并不等于他们可以任意开发土地,对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仍然不会放松,只有经过规划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才有可能参与城镇化建设。

过去之所以出现大量小产权房,正是因为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城镇开发和建设,城镇化收益更多向城市倾斜,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心理失衡。如果纳入了统一的规划管理和法制化轨道,解决了管控和税收的问题,农村自发的建房问题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宅基地流转是否会侵犯农民的利益?有人担心,城乡建设用地流转中特别是宅基地流转,农民利益会受到侵犯,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民没有平等的参与城镇化的机会。而且由于土地管理法限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因此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无法进入城镇建设的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作为财产担保和抵押获取贷款,自然造成了农村土地在流转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了参与城镇开发的权利,地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就具有财产权,而不仅仅只是所谓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抵押和担保获得贷款,农民的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他们与交易者谈判的地位也会大幅上升。

是否要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中实现产权的私有化?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不一定非要实现私有化,保持两种公有制,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农村的稳定是一个基本前提。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利用公有制实现了经济上的飞跃和赶超,已经证明了制度的优越性,我们充分地利用了土地红利,解决了城镇化发展的低成本积累问题,在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进程中确立了中国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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