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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收紧健康险监管,“百万医疗险”恐难无条件续保(3)

2017-11-16 09:09:0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监管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

第五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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