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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收紧健康险监管,“百万医疗险”恐难无条件续保(2)

2017-11-16 09:09:0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严防护理保险“变异”

长期护理保险“变脸”成为“类万能险”的情况在新规之下将不复存在。

相比2006年的监管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期限和保障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从期限来看,新规要求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从而在根源上防范了“长险短做”的情况;从保障范围来看,新规明确,护理保险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翻译过来就是,除了真正出于护理需要的情况,其余情况都不能额外赔付。

事实上,目前市场上部分护理型保险被设计成万能险的形式,这类保险产品会约定在保单生效几年后可无无条件以0退保费退保,且同时享受之前几年的保单收益。而新规新增的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正是与这类产品设计相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针对“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这部分内容的管理办法。当下,不少保险公司在提供健康险服务的同时,健康管理服务也是各家公司推广产品的“兵家必争之地”。新规要求,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这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司间通过“附加服务”而产生恶性竞争从而破坏行业规范的情况。

同时,顺应目前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从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583.05亿元,增长4.45%,占到前三季度人身险大类保费收入的15.4%。

下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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