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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篇论文撤稿涉事者如何处理?科技部中国科协有把“尺”(4)

2017-09-15 08:57: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八)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对论文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九)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或者正在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等的,参照本条(五)处理。

(十)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十一)论文作者是中共党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四、对其他情形的处理

(一)对经查实无过错的作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予以澄清。

(二)对因《肿瘤生物学》杂志单方过错导致撤稿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作者要求《肿瘤生物学》杂志公开致歉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澄清。

(三)没有直接参与论文造假的论文作者,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撤稿论文发表前已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的,给予通报批评;

2.撤稿论文发表前不知情,事后知悉被署名但未主动要求撤回的,给予批评教育;

3.有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且将撤稿论文用于晋升职称职务、申报奖励或者申请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分别情况,按本意见第三条(五)、(六)、(七)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