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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4.5亿票据案跟踪:三家银行从合作走向高水平互撕(2)

2017-07-06 09:16: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据澎湃新闻了解,前述6亿元的汇票实际为6份票面金额分别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汉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

所谓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企业签发,委托付款企业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的票据,主张商业信用。

从苏州银行的表述可以看出,三家银行间的票据流转先后顺序为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二审判决书显示,苏州银行称,有苏州市公安局调查资料证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5年7月1日先行签章背书的客观事实,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是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及苏州银行的前手,因而无权向两家后手银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4款,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承担保证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则表示,在本案项下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对于案件的处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还特别强调,应当尊重涉案票据流转全流程的事实,不应当将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仅仅以简单的合同关系拿出来进行处理,否则会以偏概全。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银行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表示,在协商过桥业务过程中,苏州银行认为要让一个大银行进来,并要求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背书才做这个过桥业务。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认为该证据为前述二者共同提供,突出反映了各方银行在事先协商中,已形成互相过桥、互相背书的一致表示并归总为合同意志,最后将此过程转化为合同事实与合同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得以体现,因而具有约束力。其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的合同作为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法律形式,统盖了既往一切协商互动的过程,需要各方信守诺诚忠实履行合同。

票据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成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