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从顾泰来诉永安行案浅谈专利撰写质量对代理人思维能力的要求(3)

2017-06-16 16:52:07    财经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尽管如此,一项好的权利要求有这些就够了吗?很明显,是不够的,这些都是代理人专利撰写质量的基本要求。从顾泰来诉永安行共享单车被驳回这件事上看,高水平的专利撰写,似乎还需要一种对技术和技术应用场景的“悟性”,这种悟性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代理人对申请人技术方案的提炼和升华。

如果给我们一次重来的机会,代理人这样对待顾先生当初的申请案件是不是更好。

首先,针对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所包括的4大模块,即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是不是可以进一步提炼和升华。

车辆搬运系统是不是可以被概括进其他模块中,或者干脆删掉。从用车人的角度看,有用户终端,有自行车,再有个系统后台就可以完成租车和还车这回事,干嘛还一定要加上车辆搬运系统呢?

如果找出更精致的说辞,有车辆搬运系统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更显著区别于共享单车运营模式,共享的模式体现把自行车作为一定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就像路边的路灯、垃圾桶一样大家随处可遇,可能稍微不同的是自行车可以流动,顾先生当初申请专利可能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自行车扎堆怎么办。所以才有车辆搬运系统这回事。

其实,从技术提炼这个角度看,车辆搬运问题在海量用车人参与场景下,会是问题吗?要想从4个模块提炼出去掉搬运系统的3个模块,代理人所具备的能力就不是专利法所要求的一般能力,它要求代理人对技术的应用场景有充分洞察力。如果当初把系统基本模块概括成3大模块,起码独立权利要求最大限度地涵盖共享单车运营系统各种变形的可能性就大增。

其次,自行车上的车载终端对具体实现样式的概括不够,或者无力概括各种实现样式,不如给出并列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代理人将车载终端概括成: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车载终端从交互信息的接受和/或发送角度看,才是信息系统中的终端,既然叫终端了,还描述成包括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就多此一举。

关键词:泰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