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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顾泰来诉永安行案浅谈专利撰写质量对代理人思维能力的要求(2)

2017-06-16 16:52:07    财经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这篇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鉴于关于系统和方法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有共同的技术特征,在此只分析关于系统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有读者可能会问,难道这项权利要求写得不好吗?从文字表述看,没什么问题,用词中规中矩,没有明显的缺陷;从专利法要求看,代理人考虑到了方法类的权利要求,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的技术方案,也进行了较多的功能性概括,而且这些概括或上位也是较为容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

关键词:泰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