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从顾泰来诉永安行案浅谈专利撰写质量对代理人思维能力的要求

2017-06-16 16:52:07    财经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作者:董广福

最近关于共享单车的报道频繁见诸于报端和网站等媒体,近日更是有顾泰来先生诉永安行案把共享单车话题进一步引向共享单车行业参与方的知识产权利益纷争。

最终,顾泰来先生因为拿不出关于永安行共享单车营运系统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强有力证据,特别是相关技术对比证据,所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算是告一段落,后续剧情发展有待进一步观察。

而该案围绕的中心话题,即顾泰来先生为什么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却引起一些人的种种不解。

从一般认识看,作为原告的顾先生既然打算起诉永安行,理应准备好证据材料,另外顾先生又不是共享单车方面的门外汉;据有关报告,顾先生毕业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获计算机工程学博士学位,是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2006年回国创办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他就筹划过共享单车生意,所以才早早申请专利,但那时智能手机和高速移动网络并不普及,没做成共享单车项目,专利就此搁置。

所以,即便现实中共享单车系统解决方案千差万别,可以判断顾先生有能力收集永安行的侵权证据,也有能力分析其技术方案。

但是,为什么像媒体说的那样,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或缺乏证据呢?

另外,一种说法是顾先生不了解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规则,其实,认真分析一下,这也是表面之词。顾先生如果打算起诉,肯定会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即便不这样,作为一位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简单研究一下,也应该明白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

所以,事态发展似乎对顾先生颇为不利,种种揣测、臆断就随之而来,特别是在永安行上市这一事件背景下,舌头底下压死人,是怎么回事,大家懂得。

顾先生肯定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或者自己的委屈。从专利侵权案件实际操作看,两个对象是关键点,一个是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另一个是权利主体的专利权利要求。

像上面笔者分析的那样,顾先生有能力分析永安行的共享单车运营系统,另外,从某种程度上看,既然是在共享经营模式下的东西,关于永安行的系统和产品的技术细节是较容易获取的。那么,问题的焦点可能就是专利权利要求,即顾先生所申请授权的201010601045.8,名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即其方法”这篇专利。

关键词:泰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