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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堵死地方举债后门 全链条处理违规行为(4)

2017-06-11 07:52:41    经济观察报  参与评论()人

财政部对87号文的解读中认为:一些地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预算法(2014年修订)精神不符,而且影响了经济财政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财政部不断地强化监管下,从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贷款,到地方政府与平台分割,到明股实债、伪PPP、各种产业基金等,地方政府实实在在上演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刘经理认为,50号文和87号文限制的是平台通过不合规的政府出函、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捆绑政府信用,并非否认平台对地方基建的作用和贡献。考虑到平台依然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所以50号文和87号文是对平台的去芜存菁和择优选择,壳公司逐渐消亡,而具有实际投资实体和管理经验的平台公司,会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考虑到平台公司在长期的基建中手握大量的优质资产,平台公司引入民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营资本吸引力更大,平台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也都会提高。

限制不合规融资,实质上是倒逼平台公司进行改革。

PPP的春天?

刘经理给经济观察报记者计算了一笔账,2016年全国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8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17万亿元,PPP模式形成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8000亿元(签约额3.6万亿元),合计不超过2万亿元。即基建缺口不低于8万亿元,这部分基建缺口的融资渠道,主要以政府平台为主。

刘经理认为,在地产投资受限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资金只能选择基建。但是PPP的期限和成本,和大部分中小银行和中小保险的期限和成本并不匹配,目前主要是排名居前的几大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在参与PPP项目,大量城商行、农商行和中小保险公司,并没有参与到PPP项目中。城商行、农商行和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较高,期限较短,在过去,做了大量的政府平台业务。如果平台业务被限制,城商行和农商行以及中小保险公司受制于自身的成本和期限,就没有了参与基建的机会,财力较弱的地市和区县,也就没有了基建的充足资金来源。

那么PPP呢?薛涛认为PPP也难解负债冲动,公共服务价费研究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