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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事故频发 免责条款不能成运营方护身符(2)

2017-05-04 16:34:16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王雷:不能这么说。首先,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因共享单车自身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给使用人带来损害的,共享单车企业理所当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而且,共享平台承担这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单车质量缺陷是因为生产企业没生产好,还是由其他第三人(比如之前的使用者)损坏造成的,共享平台作为单车出租方,都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平台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肇致单车质量缺陷的第三人追偿。

其次,如果共享平台对共享单车管理不完善,让未成年人发现共享单车未锁好并骑行玩耍,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在此类事例中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共享平台提供的单车有质量缺陷,用户骑行中也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对第三人损害的,应该根据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共享平台的上述条款并不能完全免责。

澎湃新闻:使用前,确保一台共享自行车质量合格、使用安全的义务在谁?

朱巍:共享自行车与用户之间是租赁关系,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提供安全、质量合格的商品。”在共享自行车与用户建立的关系中,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共享单车缺乏一个整备过程,即从一个用户到另一个用户之间,车辆有的经过检了查和修整,有的根本没有,对此经营者应当履行提示义务,告知用户,在骑车之前,检查车胎、车刹等车况。用户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发现问题仍使用该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需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澎湃新闻:长沙吴女士家属认为,“长沙道路状况并不适合骑自行车,在自行车路权低的情况下,共享自行车经营者只考虑自己圈钱,没有考虑用户安全,而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自行车骑行安全的风险应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吗?平台是否有分担共享单车交通事故风险的义务?

刘家辉:租赁关系是合同关系,共享单车经营者有提供合格自行车的合同义务,交通事故责任为侵权责任,因此共享单车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义务以后,不分担自行车用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单车作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以及索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