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