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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二手车电商平台购车 车未买到定金却遭扣留

2018-05-30 18:12:2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那么如果可以认定销售人员存在引导用户私下交易并私自留吞服务费,或是不返还所谓剩余定金的行为,销售人员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胡钢认为,可依据法律术语“表见代理”来认定,比如被代理人某个大公司的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如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公司某个员工或前员工有代理权,能够代表这个公司的表象,由此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相关交易产生的责任,应由被代理人这家公司来承担。意即消费者与一个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派来的员工发生了什么行为、给消费者何种具体指示,消费者都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些所谓指示、相关措施完全代表这个公司的立场,从而进行遵从,如果造成了相关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有可能是由这家公司来承担责任。

胡钢还指出,人人车官方网站中专门提到,在人人车买车费用包括三部分,其中对于车款的表述是:直接与卖家商议、交付。另外,人人车的注册用户协议中也并没有严格细致地约定相关交易流程,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要求买家和卖家直接支付货款,也可能存在通过某种类似于淘宝的中介进行交易的情况。但是总体而言,要看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是在和人人车进行交易,相关的责任还是应该由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来承担。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销售人员的离职。人人车最初的表态是,这位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且陈先生并没有通过平台交易,因此,陈先生应该起诉销售人员。陈先生则认为,事发时销售人员依然是人人车员工。对此争议,芦云认为,人人车的表态是其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尽管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但他在职时所进行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并且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并不是说因为他现在离职了,这个公司就可以免责。因此无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公司所谓“销售人员已经离职,应该起诉销售人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事情中,车主,也就是卖方的行为也有很多让人不解、甚至前后不一的情况。首先,车主以手续未办妥为由,迟迟不交车;其次,车主最终毁约,此后陈先生便一直联系不上他;还有一点是,车主对平台说自己没有收到定金,而陈先生却说之前与车主电话微信沟通时,车主都说自己拿过定金。胡钢表示,一般而言,此类案件涉及三方或者多方纠纷,往往会陷入“罗生门”。透过复杂的表象,可以看到,在这种交易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移动支付。如果使用这种方式支付,出现问题时移动支付方往往会要求付款人去报案,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而《银行法》明文规定,银行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查询内容。因此从稳妥角度来说,如果碰到大额交易,他建议消费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也许银行转账的手续费会高一些,但后期的便利性、稳妥性会好很多。至于卖家的责任问题,如果三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执行。如果一方违约,并且合同中有相关的违约责任,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是填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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