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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乱收费 北京首部停车法规或成维权“利器”

2018-05-19 10:35:0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陈凤山分析,《条例》中采用了“共有”这一概念,无论是在物权法中,还是在国务院相关规定中,这都意味着要由双过半数业主来共同决定。从这点来讲,新规与以前没有区别。不过,新规将以前的“共用”改为“共有”,意味着明确了道路、绿地等临时停车的设施设备如果涨价,物业公司不能单独说了算。另外,陈凤山指出,新规将地下车库或产权有争议的车位涨价的权利归给开发商,从某种意义上讲,使业主的权利较以往缩小,但这使得如何解决双方争议更加明晰。

如果有小区物业或开发商存在单方面涨价行为,在新规已经施行的现状下,业主应如何维权?对此,陈凤山表示,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如果是物业单方面涨价,那么显而易见是违法的,业主应向行政机关举报。其一可向住房机关举报,其二可向物价部门或发改委举报。新规明确房管部门就物业对共有部分车位的涨价有处罚权。另一方面,如果是开发商单方面涨价,按照新规,对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开发商有权涨价。

收取的停车费到底属于物业还是业主?李斌认为,收取的停车费要看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有权来支配这个费用。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并且收取相关物业费用。如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那么共同共有所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应该由业主共享,但是业主共享时,应当向物业的管理人支付相关物业费用。如果产权并不是业主,要看谁是产权人,谁投资谁受益。

关于小区的停车位交付及销售时间,还有定价是否合理等问题,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李斌说,此次北京市的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以及同时交付。但之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这是一个新建的小区,产权车位规划范围之内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的。既然属于开发商,开发商要建设房屋,同时要建设配套停车位,那么停车位什么时候交付?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选择卖、出租或者附赠,都是开发商作为产权人的一种合同自由。在价格方面,这都是市场定价,市场定价只要没有明显的违背《价格法》的规定牟取暴利,可能价格监管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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