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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运动中心闹矛盾健身卡失效 消费者维权遭遇“踢皮球”

2018-05-14 18:04:3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芦云认为,学校和合联胜之间的矛盾导致大批会员不能正常使用健身预付卡,显然不应当由消费者为双方的矛盾买单,因为消费者没有过错,反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损害。她分析指出,学校方面有相应的过错,在最初时点,学校应当有一个相应的信息披露,告知消费者学校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发生纠纷的第二个时间点,学校应当进行公告,但其并没有在公共场所向消费者进行有效告知。合联胜方面,当与学校出现纠纷,而且在学校已经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其在12月份仍继续大肆招募会员,举办优惠活动,首先这种行为非常可疑,其次这种行为意味着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合联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预付卡消费出现问题、甚至商家跑路的话题并不罕见,胡钢表示,类似的消费行为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一种信用消费。遗憾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以及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事情。针对消费者怎样规避预付卡消费陷阱的问题,胡钢建议,首先,消费者所选择的一定要是其熟悉的、诚信度较高的经营者。其次,消费者要与之签订清晰、准确的合同,对于价款、服务项目等内容合同中应有准确约定。第三,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务必注意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和提供服务的为同一人,如果涉及特殊行业,除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有特殊行业的特殊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都应完全一致。最后,胡钢提醒,突然出现力度非常大的优惠可能是商家卷款而逃的前兆之一,请消费者务必小心。

那么严重失信的经营者是否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以限制其日后采用预付卡形式经营?对此,芦云介绍,5月1日起,北京开始施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原来各个部门所获取或发布的所谓“黑名单”统一起来,织起整个社会信用的网,意味着如果某人在飞机上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出现不履行、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将来可能影响其各个方面,比如就业、考取公务员、出国、投资,甚至孩子上学、社保等。因此,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会受到这种信用惩戒,包括针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有相应的个人惩戒措施。芦云指出,《办法》一方面是要惩戒失信,另一方面要奖励守信,在建立社会信用这张大网的同时,也警示违法违规或是抱有侥幸心理的机构和个人赶快收手,尽快规范经营,建立自己的诚信档案。

频频出现问题的预付卡消费,应该由谁来监管?胡钢认为,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工商机关有法定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也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建立了事前监管体系。在胡钢看来,应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良好契机,织密织严相关监管网,使对预付卡消费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的监管模式逐渐清晰,使消费者不再惧怕这种消费模式。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要进一步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进联合惩戒制度,使不法经营者寸步难行。

关键词: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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