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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运动中心闹矛盾健身卡失效 消费者维权遭遇“踢皮球”

2018-05-14 18:04:3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就目前的情况,芦云建议消费者,一是要积极与学校、合联胜进行沟通,特别是与合联胜进行沟通,因为其是合同的相对主体。而学校与合联胜之间的纠纷,不管将来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应当将不利的后果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要及时了解诉讼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请介入该诉讼中,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保证将该诉讼判决生效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据庞女士说,这家健身中心在学校通知解约之后还在举办活动,学校通知是在去年的10月份,但在12月份合联胜还举办了优惠活动,吸引了大批会员。记者多次致电合联胜法人和前台,但都没有人接听电话。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如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从法律上来说,所谓欺诈一般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并且发生交费的行为。简单而言,消费欺诈,一是瞒,二是骗,无论瞒骗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客观上都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罚款的惩罚性赔偿。就本案例来看,所谓游泳馆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双方已经发生了履行合同方面的重大变故,但双方都没有考虑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将双方的解约行为等情况告知消费者。因此,无论是实际经营者,还是游泳场馆的所有人,双方在这方面都存在重大过错,都有相应的责任。胡钢也建议,消费者可以以适当的途径介入学校和合联胜的法律诉讼中,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另外,消费者目前面临的情况是,第一,无法进入游泳场馆继续游泳;第二,相关经营者称不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比如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因此胡钢还建议消费者,除了采取向警方报警这种应急举措外,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机关或者类似的市场监管机关,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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