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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还需法律和制度支持

2018-05-11 18:17:2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杨淑娜还详细介绍了在开展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第一是法律规范范围问题,目前法规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摆在赔偿性公益诉讼面前最大的困难。第二是没有先例,缺少实践经验。第三是国家法律界、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还较少,对公益诉讼制度深层的含义、定性、效用等方面的认知还存在不足,对公益诉讼怎么提、怎么判、怎么赔,司法界、理论界,包括消协组织各方都存在认知差异,甚至是争议。第四是高额诉讼费问题,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不在我国诉讼费减免范围内,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承担诉讼费用,且诉讼费用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标准计算。

针对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问题,杨淑娜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消协组织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否定相关资格。但广东省消委会认为,由消协组织来提起这类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杨淑娜介绍,以食品类案件为例,实践中发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没有办法提起赔偿诉讼,甚至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也无法获取证据,因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为了买一包盐、一块猪肉而保留证据,所以作为消费者几乎不可能提起这类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消协组织提起诉讼十分必要且可行。比如针对山东假盐案,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的和补充性,在杨淑娜看来,这一观点非常具有前瞻性,也可以从法理原则上确定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当天也在专家论证会现场,他详细介绍了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为何法院支持了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韩方介绍,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讲,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可补充性,针对众多不特定性,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的特点,法院认为应该行使替代性,公益诉讼要发挥替代性的功能,才能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才能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由于客观限制,尤其是在网络经济时代,消协组织难以统计消费者人数。因此法院认为对于这个群体,消委会肯定是依据了法律文件,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他说,如果不让侵权者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实际就是放纵了这个侵权者,相当于侵权人可以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取利益,这违背基本的法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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