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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全部未弹奥迪司机被撞死 涉案车有产品缺陷(4)

2018-01-22 14:42:05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酌定一汽大众和经销商承担八成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吴某同时起诉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要求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吴某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赔偿。结合涉案车辆存在的产品缺陷、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主客观情况,酌定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不给精神赔偿无法抚慰中年丧子之痛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的死,导致其母吴某将承受中年丧子的巨大悲痛,精神上造成了伴随终生的遗憾。对张某死亡负有责任的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否则无法抚慰与补偿作为母亲的吴某所承受的丧子之痛。。

结合受害人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西安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赔偿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至于吴某主张的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奥迪车已经毁损且因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所致,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汽—大众赔偿吴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新丰泰博奥博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批一汽大众推诿有违诚实信用和社会责任

法院还认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发生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本应秉持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态度积极化解纠纷,但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却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其作为义务,致使诉争纠纷拖延至今。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也与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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