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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全部未弹奥迪司机被撞死 涉案车有产品缺陷(3)

2018-01-22 14:42:05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涉案奥迪车被认定存在产品缺陷

西安市中院二审查明,新丰泰博奥公司称已经通过群发短信、电话、通知公告等多种方式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吴某或吴某之子张某。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于我国对于汽车的安全气囊尚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因此判断涉案奥迪A4L汽车的安全气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以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为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奥迪车因前部安全气囊无法正确开启,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一汽大众公司在国内召回范围内的汽车,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剧烈碰撞时,车的安全气囊全部没有打开,司法鉴定结论也说明事故中车的正面气囊具备了打开的条件,但没有打开,说明系统工作不正常,因此在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涉案汽车存在产品缺陷。

一汽大众及经销商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上,要求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驾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因安全气囊全部未打开导致人死亡。安全气囊作为汽车的被动安全设备,其主要作用就在于当汽车发生碰撞时,为汽车乘员提供有效的防撞保护,虽然受撞击部位、角度、力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保证发生强烈撞击时安全气囊必然有效打开,但作为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发现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产品缺陷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科学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

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分别作为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对产品缺陷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作为义务,但本案中的证据无法证明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向吴某或张某尽到了义务,导致出现张某事故中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一汽大众公司与新丰泰博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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