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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结首批套路贷案件 揭秘套路贷五大基本特征

2017-08-30 10:56:34  一财网    参与评论()人

上海审结首批“套路贷”案件,多方联手教你不“被套路”

“套路贷”成为非法小额贷款公司新的犯罪手段,而贷款人一旦被“套路”,付出的将是惨痛的代价。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有期徒刑、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5000元7个月变成一套房,贷款人如何“被套路”?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系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刻意造成杭某已经取得借款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而杭某收到马某房款后,应瞿某要求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瞿某,由此还清“欠款”。

该案件中出现的“套路贷”实际上就是变种高利贷。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是指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对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不同,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说,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与高利贷作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