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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拉网以“购买过多非自用”为由取消订单 消费者喊冤(4)

2017-06-01 15:44:00    [db:出处]  参与评论()人

芦云:“我觉得这只是考拉网单方面给出的一个补偿方案。我们暂且不说这个方案是不是能够被消费者接受,单说从优惠券的使用来讲,它已经被限制了很多的用途,比如说这个案件中要怎么样组合用,或者你要购买多少产品之后才能用,他这种所谓的优惠实际上并不能够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当时的购买意图。并且,如果在页面上已经公示了说支付成功这个订购合同就成立的情况下,你不按合同约定去履行,商家都构成了违约,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退货。如果你故意用这种低价宣传的方式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甚至是去收集个人信息,那么这种形式下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欺诈了,就应当按照消法的55条承担责任,而不是简单的退货和支付优惠券。”

经济之声:屈小姐认为,考拉网取消订单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从法律上讲,只要是购买成功,就属于接受要约,从合同上讲,合同既然成立,双方都按照合同履行。到底能不能够参照合同法来对此案进行判定呢?

胡晓:“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网购的情景下,商家在网上挂出的商品页上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具体描述、价款,实际上这就已经构成一个要约。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下单并且付款了,那么我就承诺购买了,合同在这个时候不仅成立而且生效了,所以我觉得曲小姐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守。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有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履行不下去,这个时候我们要看是什么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如果说是客观原因,我们又要判断是因为不可抗力,还是因为形式变更,如果是不可抗力才能免除你的违约责任。显然考拉网的这种情况一定不是不可抗力,而是一个单方的擅自判断,所以我认为考拉网这种行为就是一个单方违约,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可能还要判断你是不是涉嫌欺诈。”

经济之声:消费者的诉求非常简单,就是希望考拉网发货。根据目前的情况,有没有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