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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皮网“砍单”惹恼用户:低价利诱 利用消费者刷单(4)

2017-05-17 09:41:51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邱宝昌指出,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认为,网络经营者将网站商品信息确认为要约邀请,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网站是否已发货,这是目前电商平台的普遍性条款架构,从网络平台商业安排,如库存仓储等问题上考虑,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但即便网站该类条款仅构成要约邀请,在消费者对该商品信息产生合理信赖并点击购买后,网站又以无货等原因拒绝承诺,实际上仍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还需要作出相应赔偿。”麻策表示,另外,因该类合同成立条款是对传统消费习惯的重大改变,若网络经营者未将此影响消费者重要权益的条款,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该格式条款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一般合同生效惯例来确认合同已然生效,若网络经营者不发货则构成违约。

北京市消协:建议立法规制“砍单”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消协于3月14日发布电商“砍单”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八成被调查者曾遭遇电商“砍单”;“砍单”的购物网站,除了大型电商平台,还有不少中小型购物网站;电商“砍单”理由多是商品缺货和系统出错;大量“砍单”被疑虚假促销。

据了解,在此次调查中,市消协选择当当网、国美在线、亚马逊等8个网站作为体验对象,对其注册和购买过程中关于订单生成与合同的规定情况进行调查体验。从体验情况看,多个电商平台涉嫌制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吴景明认为,电商“砍单”问题背后,确实存在着涉嫌恶意刷单的问题,以此制造虚假繁荣的市场销售量。

《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张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商“砍单”问题要区分一些情况,有些电商本身并不具有生产的资质,只是中间转售,比如转卖飞机票等,结果供货商断货,该电商只能“砍单”,这类情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弥补信息对接的时间;另一种情况是,拿出少部分低价款或者是爆款来引诱消费者的订单,形成一种购买的趋势之后,开始提升价格,这也叫“砍单”;第三种,就是商家本身不是要成交,只是要吸引消费者进来。对一些故意的“砍单”,应加大处罚,因为它是一种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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