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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科创板系列文件,不适用于单一亏损终止上市

2019-01-31 09:31:04    蓝鲸TMT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系列文件,不适用于单一亏损终止上市

蓝鲸TMT频道1月30日讯,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其中,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上市保荐、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要求;监管办法则对公司治理、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终止上市等作出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至于发行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针对科创板的监管,上交所在“监管文件”中称,创板上市公司应遵循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现不一致时优先以该项文件为主;同时将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监管文件中进一步对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终止上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其中,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均有交易所规定。

而在股权激励上,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 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同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关键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公司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终止上市方面,监管办法指出,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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