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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年2月1日起施行(3)

2018-12-27 17:24:09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金融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向社会传播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信办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9年以来,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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